我在網站上的文章被盜連,所以我寫信去請對方移除,
最後他寄了一封 mail 給我,全文如下:
朱先生
已將您的聯接刪除,如果造成您的不悅
在此誠懇的向您道歉 ,並不是我們觸犯了任何法律
僅在此對於未先知會您就張貼貴部落格文章的網址深表歉意
但無論我們是否商業化網站,都是為方便旅遊消費者能完成一趟美好旅程
這些連結的作用也僅如此,無意藉您的文章做宣傳
以下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函,而我們也在網頁上重新宣告
「網網相鏈,無鏈不成網」,網路鏈結,僅是將網友送到該網頁,並未將該網頁的內容重製轉貼,或是在自己的網頁上傳輸該網頁內容,應該是網路網網相連的必然結果,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。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採相同見解如下供參。
如您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,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,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,因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,故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。(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08月12日電子郵件920812d函釋)
神州遊龍敬上
現在的疑問來了,他明明是商業網站,連結了我的文章做為介紹或是推廣或是背書,
要不然連結我的文章要幹麼?怎麼會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???
搞了半天是我太小氣?文章有人願意連結就該心滿意足???
到底該怎麼辦??
老實說這樣的問題真的是越來越多了
不管怎樣他們還是應該先告知要引用,答應了才可以進行
完全沒有告知就隨意連結是不對的……還強辯只是越討人厭了 (拍拍)
版主回覆:(06/22/2011 02:49:51 PM)
真的!這樣的問題只會愈來愈多……..
我覺得就是基本尊重的問題囉!
說真的,有打聲照呼,後面什麼都好談。
法律或是行政規定的解釋,不是他說了算吧?!
端看原創者怎麼樣去對待這的事端吧?
版主回覆:(06/22/2011 02:52:53 PM)
我會寫信去請教一些教著作權法的老師,
看看這件事在法律上的觀點為何?
怎麼誠懇的道歉卻一點都感覺不到誠意~~
版主回覆:(06/22/2011 02:54:32 PM)
呵呵!心有戚戚焉………
尤其是補上那一句:並不是我們觸犯了任何法律。
法律只是一個人的最低行為標準………..
真是不要X!!
做錯事還不認錯(氣)~
在部落格發文
是許多人願意分享自己的知識與生活經驗或心境..
利用別人的圖文從事商業行為
已經很不道德了..
被捉到還死不認錯!!
搬出條文,
條文是死的,
再怎樣道德上也說不過去!!
我很喜歡看Accentor的blog!!
加油!!
版主回覆:(06/22/2011 03:00:50 PM)
謝謝您的鼓勵囉!
誠如我剛剛說的,法律只是最低的行為規範。
唉!這年頭………
討厭做錯事又找一堆藉口來辯解~~ 還搬出法律~~
版主回覆:(06/23/2011 12:52:23 AM)
嗯啊!
如果他第一封mail就直接寫:
未經您許可即將您的網站做超連結是我們的疏失,
已經將您的連結去除,造成您的不悅,本公司深表 00xx balabala的。
我想也不會有後面這麼多事了!
真機車
支持你~~~~~加油!!!!!!!!
以前的時代沒有部落客, 法律又很死~ 要改變可能要一些革命就是
法律對我來說, 不是保障____的人民………
版主回覆:(06/23/2011 12:49:20 AM)
法律只會保障了解它的人。
自己在教攝影,對著作權多少有點概念,
但是這是第一次碰到,我會想辦法將它搞清楚的。
謝謝!
我想這無關小不小氣
在個人認知問題
可以在網站旁加註
確保作品使用權利
連結我也不太懂
不過這跟契約內容類似吧
若已載明不做商業連結
那麼對方的行為仍視為侵犯著作權人吧
http://deming0207.pixnet.net/blog/post/22417187
這一篇有個韋忠信的連結專門說著作權
作為參考喔
版主回覆:(06/23/2011 03:47:15 PM)
謝謝您的文章,我再好好想一想……….
我打過官司,對方的行為確實違法,是否商業用途只是"犯意"問題,會影響法官判決輕重而已~
建議看著作權法,法條其實不多,我不是法律人,我比我的律師在法律上還兇狠,很多律師不熟某些專業法律,會輸還要付錢~
比如說帝寶劉媽媽的律師可能不夠專業,要是我,直接去告這份租約是假的,要求國稅局配合,有無租金收入申報和依法預扣繳所得稅的資料,沒資金流程沒租約公證,租金行情違反社會一般習慣,只要證明租約是假的,就反告對方侵占,要求給付侵占時的租金/利息和其他損害賠償~
版主回覆:(06/23/2011 03:43:43 PM)
這似乎是個好消息,只是一般人要上班要上課的,
說真的求償金額可能要不高,真的是勞民傷財啊!
不過也是這樣才讓這些廠商如此來去自如………
我會好好想一想的。
違反著作權法是種常態, 因為權利人的同意要書面為之,不是打聲招呼或者隨意在文中註明就可以免責~ 因為這是告訴乃論,也就是權利人要先提告才能成立,很多引用人根本沒錢, 或者是提告很麻煩, 或者權利人根本不知情, 所以著作權法只有少數人會用來拿"和解金"~
版主回覆:(06/23/2011 03:45:04 PM)
要書面同意?說的也是,我一天到晚在簽同意書,呵呵!
是要先提告?還是要寄存證信函先?還是要怎樣?
完全沒概念說………..
打官司的步驟是先了解法律,再考慮自己的訴求~
著作權法是依美國301法案立的外交法,須由受侵害的權利人提出告訴,但刑法部分無法撤回,所以和解通常指民事的部分,很多時候被告打刑事官司,為了博取法官好感,先行和原告民事和解,以求刑事的輕判,但打住作權法官司就不一定,如果被告犯意明確,為商業用途,就以不提告要求民事上先簽和解書,放棄這部分證據的訴訟權,就先行寄存證信函,以免逕行提告壞了和解的默契,而且著作權的引用損害也很難嚴重到需要脫產,原告防止被告脫產也是要提存要求金額的1/3向法院申請~
如果對方犯意不明確,只是因喜歡或興趣,而且不是累犯,這種法院的判例罰則很輕, 打一場官司對著作權人來說是損人不利己~
所以該怎麼做必須要由權利人自行判斷,畢竟我們不知情對方侵害的狀況和著作權的價值(如果要上山下海拍的照片,可能也要保留相關費用的收據來打官司)
祝福了~
版主回覆:(06/26/2011 03:50:45 PM)
謝謝您的經驗分享,我也知道很麻煩………
唉!